厦门网讯(文/厦门晚报记者彭菲通讯员湖法漫画/刘哲姝)受疫情影响,旅客减少,航空公司考虑到成本临时减少航班,但是已经购买了机票的洪先生不同意改签。他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。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?近日,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典型案例。
案情
未经同意改航班旅客不满另购票
去年8月23日上午近10点,洪先生收到航空公司的短信通知:他购买的8月24日上午7点40分飞往大连的航班取消,航空公司自动为他更改到当天下午的航班。洪先生不接受,当天两次致电航空公司。之后,他自行购买了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,支付了元。他到达大连的时间比原计划延迟了两个多小时。
洪先生将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,要求全额退还机票款元,并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,赔偿误工损失。洪先生提交了机票订单截图,机票退改签规定显示,航班起飞前48小时(不含)至4小时(含)之间,自愿退票手续费率70%,自愿变更手续费率50%。他认为这属于“霸王条款”。
航空公司解释,当时因大连有疫情,前往大连的旅客非常少,公司基于成本考虑减少、取消航班是无奈之举。航班取消后,已经第一时间为洪先生免费改签当日最近航班进行补救。航空公司表示,可以全额退款,只是洪先生尚未提交退款申请。
航空公司认为,若给洪先生带来了其他损失,愿意担责,但洪先生没有提供证据,因此拒绝赔偿。
判决
购票款全额退还赔偿诉求不支持
法院审理认为,航空公司单方面取消了航班,也就是说,航空公司未能依约提供旅客运输服务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根据航空公司在其 最终,湖里区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向洪先生退还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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